注册非香港公司须每年以指明表格(表格NN3)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如《公司条例》第789条适用,注册非香港公司交付表格 NN3时须一并交付公司最近发表并涵盖最少12个月期间的账目的经核证副本。
申报表载列截至申报表日期为止的公司资料,例如注册办事处地址及股东、董事和公司秘书等资料。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在该公司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的日期的每个周年日后42日内(订明时限),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请紧记:
公司如未有在订明时限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属刑事罪行,失责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每名授权或准许该公司违反规定的代理人均可被检控。
公司注册处处长无权延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期限。
如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订明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该限期仍会维持不变。
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的公司,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注册非香港公司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须缴付的登记费用如下:
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
是在注册周年日后超过 42 日,但不超过 3 个月 HK$1200
是在注册周年日后超过 3 个月,但不超过 6 个月HK$2400
如是在注册周年日后超过 9 个月HK$4800
《公司条例》第788条规定,注册非香港公司如未有遵从该条文,该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其每名授权或准许该公司违反该规定的代理人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失责罚款。每次失责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