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社会公众获取部门信息,规范部门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开指南。

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分为及时、准确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鹤岗市公安局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等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335号,鹤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收),邮编:154100)。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鹤岗市公安局(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335号)当面提交申请书,并注明联系电话、邮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