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八 十 条 禁止会车标志“禁23”,用以吿示车辆驾驶人应让已进入前方路段之来车优先通过,禁止中途交会。设于路幅狭窄行车交会危险路段将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者,免设之。

本标志得视道路状况规定其禁制事项,并以附牌说明之。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八十条 禁止会车标志“禁27”,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应让已进入前方路段之来车优先通过,禁止中途交会。设于路幅狭窄行车交会危险路段将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者,免设之。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 原文右边红色向上箭头宽度模糊。勘误表右边红色向上箭头宽度4公分。

↑ 禁23递改禁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