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13号主席令修订颁布)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2015年5月29日第80号总局令修订颁布)第七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考查责任:提出是否同意参加考试意见。 3.决定责任:考试合格,核发资格证书。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