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月:-1.57%近3月:-1.13%近1年:-3.30%

(一) 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三个月(含)后,整体资产组合之 加权平均存续期间应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后: 1. 投资于外国有价证券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 之六十(含); 2. 投资于高收益债券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 六十(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债券,日后若因信用评等调升,致使 该债券不符合本项第(二)款“高收益债券”定义时,则该债券不 得计入前述“高收益债券”百分之六十之范围,且经理公司应于三 个月内采取适当处置,以符合前述投资比例限制。 3. 投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