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中国非投资等级债券基金-B类型(人民币)

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外国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于由中华民国以外之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含政府公债、公司债(含次顺位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金融债券(含次顺位金融债券)、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及具有相当于债券性质之有价证券)。 (二)、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三个月(含)后,整体资产组合之加权平均存续期间应在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后,投资于高收益债券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其余资产之运用以货币市场工具及投资于经第三款所述信用评等机构评定其债务发行评等达BBB/Baa2级以上之债券为限;投资所在国之国家或地区之评等等级未达相当于BBB/Baa2级者,投资该国或地区之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本基金投资于投资于点心债券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谓“点心债券”系指在香港发行之人民币计价之债券;投资于下列有价证券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1. 由中国大陆地区、香港之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 2. 由中国大陆地区、香港以外之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而于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发行或交易之债券 3. 依彭博(Bloomberg)资讯系统显示“涉险国家”为中国大陆地区或香港之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