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根据市信用办《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结合部门实际,现公布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领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

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

(一) 不能依规如期开盘销售商品房的;

(二)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或年检手续的;

(三)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四) 不能依规如期办理前期物业招标和中标备案手续的;

(五) 企业和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中涉企违约的。

(一) 企业失信行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

(二) 企业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

对满足上述清单范围及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以下豁免措施:

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南京市豁免中小微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细则》失效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