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以上内容由程友软件“企业经营头条”整理,感谢阅读!

财务要怎么审合同?

【会计人关注】费用报销中有哪些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