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民法总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等制定。企业为营利组织,企业名称明示或暗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营利目的(如慈善、扶贫),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如,含有党、派、宗、会等字词,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为政治、宗教等非营利组织的,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但另有规定或者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报社、苹果派等。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13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制定。
【行政区划限用规则】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7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第10条、第13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