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中央企业应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体系。注: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

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第一类、第二类企业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类企业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并报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

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