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非公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白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非公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报批程序,根据《福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信誉好的外向型企业实行“白名单”制度,开通直报“绿色通道”。

第三条 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注册地在我市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的非公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报企业遵循“先建档、后申请”和“一次建档、长期有效、定期复审”的备案制度;

第五条 企业登录福州市外办网站(fzwb.fuzhou.gov.cn )福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备案,经市外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福州市非公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白名单”。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将被取消“白名单”资质:

1.申办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持卡人违规用卡(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因管理不善导致APEC商务旅行卡遗失、损毁、被冒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自被发现起5年内禁止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外办。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