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 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1、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专案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专案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

2、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专案优先供应土地,并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3、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还可进一步减按15%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5. 全体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份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