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2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22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设立登记的下列类型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分支机构无需年报)。

2022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23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023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3、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所在辖区分局进行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