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2年4月2日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本经办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核心内容对 退费情形、退费处理、办理流程、经办管理进行重点说明。
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次通知重点:1.从2006年1月1日起, 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2.监狱系统所 属企业原则上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省级管理;3.已参加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监狱企业及其工人(不含纳入行政事业序列并由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工勤人员),要逐步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通知重点:1.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2.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