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有关政策,根据《太原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并政办发〔2018〕21号),结合国家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要求,现就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6号)第4条“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申报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补助的,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中标明的认证时间必须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太原市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补助申请审核表;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二)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

(1)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评定文件的时间必须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评定文件的时间必须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补助的,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和签字盖章,填写《太原市2018年度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补助企业推荐汇总表》并盖章。企业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各一式3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其中2份报送至太原市科技局计划处,1份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