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读者凭借阅证借阅图书,每次限借十册,一般图书借出期限为二十八天;新上架图书借出期限为十四天;逾期罚则,以单本累计,逾期天数十天,则停借一天计算。图书附件不单独外借,需随图书借出。

二、 读者凭借阅证借阅过期期刊,每次限借三册,借出期限十四天,不得申请续借,逾期罚则,同前条规定。期刊附件不单独外借,需随期刊借出。

三、 一般图书与新上架图书可申请续借一次,续借期为七天,期刊不得申请续借;凡读者借阅中且尚未逾期之图书资料,若无其他读者预约,且借阅证无逾期停借之情事,得于借阅期限内办理续借。

四、 读者可凭借阅证预约借阅中图书,每次限预约五册,预约图书到馆后,限于七日内办理借阅手续。

五、 读者凭借阅证每次每人借阅视听资料一件,限馆内阅听,被停止借阅权利之借阅证,不得借阅视听资料。

六、 本馆参考图书及列为不外借之资料,一律不外借。

七、 读者借出之图书、期刊如有遗失,损毁、污染、圈点、缺页等情事,需赔偿原书(若为绝版图书方可购买二年内出版之等值之同类新书;期刊:需赔偿原期刊物)。

八、 代借图书需出示委托人之身份证明文件。

九、 各馆馆员得依借阅资料之适切性,裁量是否办理借阅。

十、 年度借阅排行榜前十名者,可提高图书借阅册数为十五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