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实践中广泛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进行。在联邦层面美国基于普通法和判例法确定可获赔偿的内容其中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和获取收入能力损失、死亡与伤害、精神损失、财产损失与生活侵扰、惩罚性赔偿、按日累计赔偿金、隐私侵犯、杂项费用等。在州层面一些州制定并较为有效地实施了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相关立法但另外一些州的立法并不发达。总体而言美国贯彻整体主义司法理念实行基于科学判断的规则之治重视地方知识与国家实践协同运作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1)也有观点认为当面对一些对未来产生重要影响的行动时特别是对未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时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几乎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至少是不完全或者不可靠的。参见[美]戴维·M.德瑞森:《法律的动态经济分析》王颖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但波斯纳和孙斯坦认为这并不构成放弃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理由。参见周卫:“美国环境规制与成本—收益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74页。本文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论证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司法处理方案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1)《超级基金法》全称为《综合环境应急、赔偿与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该法主要由四方面内容构成:建立了信息收集和分析制度;赋予联邦政府更大的权力使其既可以对危险废物进行紧急处理也可以对渗漏场地进行清理;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泄漏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清理和恢复原状之责任;确立了危险废物信托基金和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