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检送本会就医师支援报备限制相关建议,请 查照。#122

一、依据本会112年2月9日第13届第1次基层医疗委员会结论暨 112年2月19日第13届第3次理事会报告通过办理。

二、复 贵部111年3月25日卫部医字第1111661106号函。

三、贵部(改制前行政院卫生署)96年2月9日卫署医字第 0960222467号函说明,“医院医师支援诊所,其支援医师 人数不得超过被支援医师人数2倍,支援时段不得超过被支 援诊所总服务时段40%”,前开时段计算单位,并经 贵部 自111年3月25起试行修正为3.5小时,同时请本会协助收集 会员意见及状况,以利 贵部进行滚动修正。

四、本会爰提出修正建议如下:

(一)医院医师支援诊所,其支援医师人数不得超过被支援医 师人数0.5倍,支援时段不得超过被支援诊所总服务时段 之25%。

(二)医院医师支援诊所门诊人次,不得超过上年度医院机构评鉴门诊人次之50%。

(三)上开限制,排除医疗资源不足地区,且支援医师人数最 少为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