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以下五份规范性文件:
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2〕253号);
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燃气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通知》(佛建管〔2016〕210号);
五、《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试行)>的通知》(佛建管〔2018〕119号)。
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