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档案应用系指依据档案法第 17 条至第 21 条规定,民众得向各机关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由受理机关提供应用之相关作业及程序,包括档案应用申请、申请审核及回复、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还卷等事项。

Q2 请问档案应用开放阅览、抄录或复制时间及地点?

A: 1. 本府档案阅览室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例假日及国定假日除外)

2. 地点:台南市安平区永华路二段6号5楼档案科。

Q3 请问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可向何机关提出申请?

A: 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可向档案保管机关提出申请。例如:档案资料为本府保管者,则向本府提出申请。

Q4 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之申请方式为何?

A: 应用本府档案应填具申请书,载明相关事项。申请书送达方式得以亲自持送或以书面通讯为之。

Q5 请问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应备之证件为何?

A: 申请人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时,应出示审核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并完成登记程序后,由本府专人陪同进入指定之档案阅览处所。

Q6 请问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须注意那些事项?

A: 申请人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应保持档案资料完整,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2. 拆散已装订完成之档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坏或变更档案内容。

Q7 请问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应用是否需要收费?

A: 1. 阅览、抄录机关档案,每二小时收取新台币二十元;不足二小时,以二小时计算。

3. 复制档案,如另需提供邮寄服务者,其邮递费以实支数额计算,每次并加收处理费新台币五十元。

4. 其余复制方式收费标准依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订定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