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查阅馆内档案,必须出具有效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查阅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须出具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
2、查阅本人(户)的结婚证、土地房产证、林业“三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等,须出具户籍所在地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查阅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须提供委托函。
3、查阅本单位未开放的档案,须出具本单位介绍信;查阅外单位未开放的档案,须出具立档单位开具同意查阅的证明;查阅党委机关的档案,必须是党员身份。
4、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须经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来华的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本馆领导的同意。
二、查阅档案应在档案馆调阅室内进行。查阅者在查阅档案时不得在档案上作任何记号,不得损坏档案。未经档案馆同意,不得拍照、摘录、复印、拷贝等;不得将本馆查阅的档案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