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想想】刑法228条的权势**哪里去了?
励馨基金会每年处理近千件的性侵害案件,为了个案需求,常需要与司法系统有许多的对话、倡议、合作乃至抗争。这样的过程中,除了聚焦司法系统的性别养成之外,最想倡议的是刑法的228条的“权势**”哪里去了?
检视台湾性侵害案件统计,许多拥有“长”字辈的性侵加害人,常常在司法系统中被轻轻放下,未受到应有的司法制裁。诸如老师、雇主、监护人、主管……等的性侵加害人,法院系统咸少引用刑法228条的“权势**”法条?
大家应该犹记得,引起社会哗然、轰动一时的桃园市产业总工会爆发的集体性侵疑云,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林姓作者被**一事,到底这两起事件是合意**还是“权势**”?截至目前为止,司法系统并未援引刑法228条的“权势**”判决,而以合意**处理,也因此加害者并未被司法制裁,引起社会对司法系统的很大的责难与质疑。这样的判决结果,恐怕只会让更多的“房思琪”躲在暗处,不敢诉说、不敢揭发?
事实上,刑法228条早已订有利用“权势**”罪: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猥亵行为,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老师与学生,业务上受长官监督的员工之间的性关系,皆应属于“权势**”。
刑法订立“权势**”罪的意义在于,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长、职权、照顾身份等让受害者与其发生性行为,且因为双方具有权势关系,让受害者无法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为,其实属于妨害性自主的范畴。
可悲的是,目前在台湾社会即使揭发了性侵害事件,似乎也未必能让老师或拥有长字辈的加害人,受到应有的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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