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 市民政局或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
2.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表》或《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营业税减税申请表》;
3. 退减税的书面申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5.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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