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现开展2021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名单见附件1)。

其中,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填报;具备管理职能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只填报自身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况,下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自行填报;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无需填报;所属单位涉密成果及应用情况不属于报送内容。

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省直相关部门等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组织所属科研机构进行填报工作,省教育厅负责通知并组织全省高等院校填报工作。

以上主管部门同时负责提供所属新增或变更的符合报送年度报告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单位名单,盖章确认后,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扫描的电子版发送至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评价与监督处、省财政厅科教处。

(二)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于2022年10月28日前完成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网上填报工作,并将填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版年度报告打印一份,盖章后报各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所属单位年度报告有关材料,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全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汇总与监督检查,相关纸质材料审核盖章后,于2022年11月1日前,报送至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与数据监测中心。

材料报送地址: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与数据监测中心办公室(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山西焦煤双创基地A座1017室)

2.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报送2021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