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使用电信资源之公众电信网络提供电信服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足以保障其用户秘密通信之机制。
二、维持电信服务之适当品质,并以国际标准组织订定之标准为原则。
四、使用之电信设备应符合有关机关之国家安全考量。
五、具有足以确保资通安全之侦测及防护功能。
六、具有提供公众紧急通讯服务及通信优先处理之功能。
七、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具有提供通信纪录等资料之功能。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事项。
设置未使用电信资源之公众电信网络提供电信服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具有足以确保资通安全之防护功能。
六、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具有提供通信纪录等资料之功能。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事项。
或限制其所设置网络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会本部:10052台北市中正区仁爱路1段50号会本部电话:0800-177177传真:(02)2343-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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