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肇始于古罗马法发展于英国普通法而后移植到美国法中得以繁荣。该制度的设置及运作的价值在于"法庭之友"能够提供不被法院所了解的证据事实和法律意见为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提供帮助从而体现了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民主精神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在民众中的公信力。虽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对"法庭之友"中立性的要求已不复存在但不可否认该制度的存在仍然有助于实现其设计的初衷——为法庭带来忠告其对于司法公正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0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19页。
[6]翁国民著.《“法庭之友”制度与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5页。
[10]彭心仪著.《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下之“法庭之友”介入问题》载《政大法学评论》2004年第80期:第291344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著:《“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0期:第35页。
张泽涛著.《刑事审判与证明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翁国民著.《“法庭之友”制度与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65页。
张小燕齐树洁著.《程序输入的新渠道》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一期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75页。
胡晓艺著.《论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制度性缺失及其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期:第151页。
彭心仪著.《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下之“法庭之友”介入问题》载《政大法学评论》2004年第80期:第2913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