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委员会根据台湾化学工程学会章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组织之。

2.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1)办理台湾化学工程学会化学工程奖章、化工技术奖、学术励进奖、金开英先生奖、赖再得教授奖、中技社化工学术奖、优秀青年化工工程师奖、毛高文教授奖、优秀女化学工程师奖、李长荣学术研究杰出青年教授奖及终身成就奖等奖项相关事宜。

(2)推荐台湾化学工程学会奖章奖项候选人。

(3)审查奖章奖项候选人之资历,及其著作发明,或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并为推荐之决定。

(4)提供其他有关奖章奖项颁发之建议事项。

(5)其他本会理事会决议交办事项。

3.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

4.本委员会置委员九人(含主任委员),其中应包括曾获本会化学工程奖章者四人,主任委员由本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任之。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会理事长同意后聘任之。

5.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同当届理事会,续聘得连任之。

6.本委员会之经常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7.各种奖项之办理另订各奖项设置办法。

8.本委员会简章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