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娘中介为什么不能广告?现行规定为何?
为避免将越南新娘中介变成商品之嫌,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国及移民法第58条第3项规定,任何人不得于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越南新娘中介广告。1.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出国及移民法第76条规定越南新娘,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约报酬者,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2.要求或期约报酬行为者如系个人,受处分对象为要求或期约报酬之行为人。
3.要求或期约报酬行为者如系越南新娘中介组织,依行政罚法第15条规定大陆新娘,私法人之董事、有代表权人、职员、受雇人或从业人员因执行其职务或为私法人之利益为行为,致使私法人违反行政法上义务应受处罚者,除处罚私法人外,并得视情况并罚其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是以法人组织如要求或期约报酬,将视情节轻重并罚其有代表权之人。
4.依财团法人及非营利社团法人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许可及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如财团法人及非营利社团法人或其工作人员曾因要求或期约报酬,受罚锾处分2次以上,即不得申请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许可。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国及移民法第58条规定,跨国(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约报酬,故向受媒合当事人主动要求收受红包,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