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男子因隐疾无法人道,结婚后未曾与妻子同房,但妻子却生下一个儿子;两人离婚后,儿子向法院提出否认子女之诉,由于DNA鉴定,王姓男子与他才是亲生父子,台湾高等法院判准他与潘姓男子父子关系不存在。

潘姓男子与妻子在十八年前结婚,婚后潘妻才知道丈夫有隐疾、无法人道,两人婚后未曾同房共枕。夫妻感情日趋转淡,渐起口角争执。潘妻在结婚后第八年生下一个儿子,户籍上登记为潘的小孩,但潘深知孩子不是他亲生骨肉。

潘妻外遇生子后,夫妻感情裂痕越来越大,潘妻后来向法院诉请离婚获准。潘姓男子虽未争取小孩监护权,但因小孩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生下,法律上仍属于潘姓男子的婚生子。

这名小孩十岁时,父母离婚,他向法院提出否认子女之诉,并提出DNA鉴定结果,表示亲生父亲另有其人。

一审时,法院以他年纪太小、尚未成年,对于男女房事受胎产子等事实仍懵懂无知;审酌他不具识别能力,还不理解非潘姓男子所生的法律意义,应待成年后再提出,驳回他的要求。

台湾高等法院则以血缘鉴定已知小孩的亲生父亲另有其人,且潘姓男子也无意扶养小孩,改判潘姓男子与小孩的父子关系不存在。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