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华语文教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表彰华语文教师之专业能力、服务热忱与杰出成就,以为教学楷模,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评选对象为现任公、私立大专院校华语文中心及民间华语文教学机构之现职华语文教师。

(一)基本条件:教学年资三年以上,且在现职单位服务满一年,具教学热忱且品德优良。

(二)积极条件,具有下列具体成效之一者:

1.从事教职尽心尽力,有具体成效,深受学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发挥专业精神,具协助我国推广华语文教育之特殊事迹。

3.在教学领域中有特殊贡献、编写及出版优良华语文教材。

4.积极投入本会活动,为本会个人会员或所服务单位为本会团体会员者。

五、凡符合申请条件者,得经由现职单位推荐,缴交个人申请资料表、填写具体优良事迹并检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初审:由本会秘书处就申请人提出之书面申请资料(含基本条件及事迹)予以审查。

(二)复审:由本会理事长担任召集人,敦聘五位遴选委员,就符合资格之申请人,审查评定得奖者。

(三)若需要时,本会得就申请人之相关资料、主管或本人进行查核或访谈。

(四)各遴选委员应有回避之义务,且依相关回避规定办理。

七、本奖项之表扬人数,以每单位一人为原则。若单位中现职教师人数超过四十人,得推荐两名。获奖者将于当年度举行之“台湾华语文教学学会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公开表扬。

八、奖励及表扬:

(一)获本奖项者将公开表扬,由本会颁奖。

(三)获本奖项者将由本会推荐,参与相关部会之教育经验分享及教学理念说明等相关活动。

(一)获奖者,如有内容不实、错误者,应撤销其资格。

(二)申请人之相关资料,无论是否获奖,不另退还。

(三)本办法由本会会员及组织发展委员会议订,经本会第七届第六次理事会议通过、理事长核定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