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
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制订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各地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发布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
2015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004?元(含私营企业),月平均工资4417?元;全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1202元,月平均工资1767元。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做好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业已公布,自2015年4月30日起实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条关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工伤(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由事故发生时所参保的统筹地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康复)工伤尚未结束,所在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