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冯琼如希望邹肖龙向自己道歉并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冯某系医院的清洁工,邹某在该医院看护孙子。2018年12月29日,邹某在医院楼下因吸烟被冯某制止,双方发生了口角,情绪激动下,邹某将冯某踹倒在地。

调解员余泓傧首先对双方进行了分开询问,问清事实后,知悉该案为人身损害纠纷,并且双方对于邹某动手将冯某踹到在地的事实都表示认可。邹某也表示愿意赔偿冯某医疗费和误工费之类损失,但对于冯某要求的伍仟元赔偿金额表示不赞同。

调解员余泓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予以调解。因为冯某伤势轻微,医生给的建议是两三天就可以正常工作了,加上本人的医疗费用票据672元,月工资4200元,故给出了1000-2000元的调解建议。

双方在一番协商讨论后,达成了一致。

②邹某现场以现金的形式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