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由建造业议会(议会)编写,以提供建造业征款有关行政事宜的指引,惟并不拟作构成对《建造业议会条例》或《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的任何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另外,倘本刊与该两条法例出现任何歧义,则以该两条法例为准。

有关本刊的查询或寻求协助,可向议会财务部提出,地址为:

1. 本刊的指引旨在使读者明白,建造业议会(议会)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评估和征收建造业征款的程序。

2. 议会与前建造业训练局(建训局)于2008年1月1日合并前,建训局根据《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的规定,对在本港进行的建造工程征收征款。在合并后,建训局已解散,而《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亦已被废除,因此,建造业征款将由议会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的规定征收。

3. 然而,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83条的规定,《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所定的征款机制,仍继续适用于下述的建造工程类别,不过原先《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所赋予建训局的权力,以及所委予的职能,改为由议会行使及执行: –

a. 有关投标书已于2008年1月1日前向有关聘用人呈交的建造工程;

c. 不属(a)及(b)段提述但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展开的建造工程。

4. 《建造业议会条例》所定的征款机制,适用于除上述(a)至(c)项以外的建造工程。

5. 为简化起见,按照《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机制缴付征款的建造工程,将称为“2008年1月1日前呈交投标书的建造工程”;按照《建造业议会条例》机制缴付征款的建造工程,则称为“2008年1月1日或其后呈交投标书的建造工程”。

6. 鉴于《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及《建造业议会条例》有关征款所述的程序相若,下述条文的内容均适用于这两条条例的征款机制。

7. 鉴于《建造业议会条例》第83条及过去多年来《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条文的演变,建造工程须按照以下征款结构缴付征款:

参考编号 向聘用人提交投标书的期间由 须缴交征款的工程范围 征款率 征款适用范围 [1]

由(所示日期包括在内) 至(所示日期不包括在内)

D 2008年1月1日 2012年8月20日 《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0.4%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

2012年8月20日 2018年7月30日 《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0.5%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

F 2018年7月30日或其后 《建造业议会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建造工程” 0.5%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

[1] 建造工程总值不超过征款适用范围无须缴付建造业征款。

[3]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587章)及《建造业工人注册条例》( 第583 章)的征款门槛已由1000000元调高至3000000元,两项条例决议于2018年7月30日生效。修订后的征款门槛没有追溯效力,不适用于在决议生效日期前已展开或已进行招标程序合约的建造工程。

8. 征款须由进行建造工程的承建商缴付。

街道工程;

建造、改动、修理、保养、扩建、拆卸或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输电线、电讯器具或管道;

供应及装设在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装配或设备;

在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的建造或保养过程中,在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所进行的外部或内部清洁工作;

构成上述任何工程的一个整体部分或是为该等工程作准备的任何工程。

10. 施工通知 - 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及获授权人须于工程展开后的14天内,各自 提交通知书,告知议会他们是该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及获授权人。

11. 付款通知 - 承建商亦须在接获建造工程的某阶段或某部分的付款后的14天内,给予议会付款通知。(就固定期合约而言,须在付款月份的最后一天后的14天 内给予通知。)

12. 竣工通知 - 承建商及获授权人须在建造工程完竣后的14天内,各自 通知议会该工程已经完竣。

13. 议会已指定下列标准表格为提交施工通知、付款通知及竣工通知:

15. 议会在收到付款通知及竣工通知时,评估须缴付的征款款额,并且可能要求承建商、获授权人或聘用人提供进一步资料,以进行有关评估。此外,在付款通 知及竣工通知欠奉的情况下,议会可就任何建造工程作出相关的评估。

17. 评估一经完成,议会将会向有关承建商发出评估通知,通知须缴付的征款款额。除非承建商另有要求,否则该等通知将会以挂号信形式寄往其通讯地址。

18. 承建商须在接获有关评估通知的 28 天内,缴付评估通知上列明的有关征款额。

19.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41条(及《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26(7)条)的条文,如承建商没有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35及36条(及《工业训练 (建造业)条例》第25条)给予付款或竣工通知,亦没有在议会容许的限期内就此给予合理辩解,则议会可向其征收附加费。延误(由提交通知的限期至实际提交的日期) 附加费征收率

超逾8周,但相等或少于13周 50%

超逾13周,但相等或少于39周 100%

20. 根据《建造业议会条例》第46条(及《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27条),假若承建商在接获评估通知或附加费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未全数缴付征款或 附加费的款额,则须缴付数目为未缴付款额的5%的罚款。

21. 如征款或附加费的款额,包括须予征收的任何罚款,并未在所指明的 28 天期间届满后的 3 个月内缴付,则承建商须缴付数目为未缴付款额的5%的另加罚 款。

25. 有关反对会转介议会辖下的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考虑。反对者如对处理反对事宜委员会的决定感到受屈,可就该决定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惟承建商即使有 意提出反对,仍须先行缴付征款或附加费、罚款或另加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