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摘要)

调整有关内容的:一、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统一按500元、400元起付改为: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第一次起付标准为500元,以后每次起付40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第一项起付标准为450元,以后每项起付350元。二、统筹基金的支付要和支付标准调整为 费用段在职自付退休自付 0-10000元20%10% 10001-20000元10%5% 20001-30000元6%3% 三、六种慢性病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

调整有关内容的:

一、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统一按500元、400元起付改为: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第一次起付标准为500元,以后每次起付40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第一项起付标准为450元,以后每项起付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