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3日23时30许,被告人宋某、邱某、余某和周窜到东莞市中堂镇潢涌乌石新村南三巷,见被害人王某、肖某路过,宋等三人经密谋抢劫后就尾随王、肖二人。当行至南三巷时,宋某在地上捡一块砖头冲上去,用砖头砸王的头部,将王打倒在地,邱某见状上前按住王,由宋对王搜身,抢走王的钱包(内有现金200元)和一部大显牌手机(价值550元);同时余和周上前拦住肖进行搜身,抢走肖的现金额8元。得手后宋等三人马上逃离现场,次日O时许,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在中堂镇潢涌东洋印花厂门口将宋、邱、余和周抓获。当场缴回赃款200元和手机一部,还被害人。

被告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余和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