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
教监管厅函〔2023〕2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全文)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6号(2023年版全文) 苏医保规〔2023〕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应急规〔2023〕24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11号) 京政办发〔2022〕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22〕13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2〕3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全文附PDF版下载】
起草《暂行办法》的过程中,对兰考县的电子政务现状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学习了先进地区的管理办法,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吸纳财政局、司法局等单位的政策建议,同时向各有关单位进行了征求意见工作。 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集约节约、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