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扎实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赢“蓝天、碧水、青山、净土”四大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清涧县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县城城区北至定边大桥、岔口客运分站,南至虎头峁大桥,东至东门湾电力局大桥,西至西沟砭、老坟湾、西城区一线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放区:定边大桥向北至七里湾保障房、岔口客运分站向北至242国道岔口加油站,虎头峁大桥向南至石台寺广场、公安局大楼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在全县范围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等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禁止燃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和婚丧嫁娶以及重大庆典、节日活动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当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禁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广大居民应当严格遵守禁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觉**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公安部门将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