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枣台路,西至西昌南路(含鹭鸣山庄)、206 国道,南至郯薛路,北至206国道的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三、下列时段内,本区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一、本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府前东路(锦绣花园小区东),西至山旺路,南至抱犊崮路,北至青屏路的区域。
(七)国有林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三、下列时段内,本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