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花莲路;南至日月潭路(包含运河街道办事处张庄社区、黄庄社区、陈庄社区);西至科创路;北至台北路。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三、下列时段内,本区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