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金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报告内容及范围以《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和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准。遇有政策调整,须报理事会审议调整本制度。
以下《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事项,须在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报告: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与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慈善协会合作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前述第1项应当提前30日报告,第2-7项应当提前10日报告。
以下《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事项,须在事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报告:
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前述事项材料应在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规定的重要事项均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经二分之一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