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申请英文结婚证明书,应备文件及费用为何?

一、民国97年5月22日(含当日)以前结婚并已办理结婚登记及民国97年5月23日起依登记婚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者,均得向原登记户政事务所或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请核发中文或英文结婚证明书。

二、应备文件:结婚当事人之一方可携带国民身份证申请结婚证明书,亦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者,应查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即授权书所载之被授权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签名)。在国外作成之授权委托书,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处验证;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作成之委任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