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业已选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机关备查有案者,如其规约或派下员大会决议未有特别约定,得由管理人切结并检具证明文件,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领取区段征收地价现金补偿或申请发给抵价地。

派下员对于管理人领取现金补偿或申请发给抵价地提出异议时,管理人应于主管机关规定期间内召开派下员大会,决议领取现金补偿或申请发给抵价地。

祭祀公业未选定管理人者,如其规约或派下员大会决议未有特别约定,其领取现金补偿或申请发给抵价地,应经派下员全体之同意。

前三项申请发给抵价地者,于抵价地分配前依祭祀公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完成更名或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应由登记名义人提出证明文件,申请更名发给抵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