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我省从2019年到2022年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我省从2019年到2022年,在全省范围内扶持2000多个行政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即每年拟确定500多个行政村作为扶持对象,中央、省级财政对每个被扶持的行政村一次性补助50万元,并要求市县财政安排不少于1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由市级财政对每个扶持对象配套3.5万元,县级财政配套6.5万元,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规范和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19〕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德市市级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以《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19〕31号)和《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等有关法律、文件为依据,共分十九条,分别对职责分工、资金支出范围、任务计划及资金下达、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