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辽金办发〔2017〕11号)、《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等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经营融资担保业务2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2年(含)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台账明细及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抽样选取3-5份)
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辽金办发〔2017〕11号)、《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等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近2年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书(1份)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部门自行查询)(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