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版权声明:本站原创文章,于2015年7月23日00:58:09,由 深圳破产法律师 发表,共 123 字。

中共党员,专利代理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多家企业破产管理人,2009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企业破产清算、债权债务处理、不良资产处置。

前海分所:深圳市前海金融街一号弘毅大厦8C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多家企业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首届个人破产业务委员会委员,现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个人破产清算、债权债务处理,民商事纠纷处理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