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车身广告相片一套(前、后、左、右共四张,相片中清晰显示广告式样及车牌编号);
3.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1.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2.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3.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台山分站:澳门台山巴波沙大马路127号嘉翠丽大厦B座地下;
4.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5.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街市市政综合大楼4楼;
6.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7.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审批时间:在申请文件具备条件后5个工作天。
第28/2004号行政法规 - 核准《公共地方总规章》
前市政厅通告-《检验及确定机动车辆各种规格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