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式:于社区设置一定场所及设施,提供日间照顾、家庭托顾、临时住宿、团体家屋、小规模多机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务。但不包括第三款之服务。

三、机构住宿式:以受照顾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时照顾或夜间住宿等之服务。

四、家庭照顾者支持服务:为家庭照顾者所提供之定点、到宅等支持服务。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服务方式。

前项服务方式,长照机构得合并提供之。

第一项第二款社区式之整合***,得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邀集社区代表、长照服务提供者代表及专家学者协调、审议与咨询长照服务及其相关计划、社区式整合***区域之划分、社区长照服务之社区人力资源开发、收退费、人员薪资、服务项目、争议事件协调等相关事项;并得与第七条规定合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