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奖励之志工为从事本县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 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者。

第 三 条 志工符合前条规定,得填具申请奖励事迹表(附表一),检同相关证明文件, 于每年七月底前送志愿服务运用单位汇整推荐,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受理。 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受理前项申请后应审查并造册(附表二),于八月底前送 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社会处办理。 志愿服务运用单位为本府或所属之机关、机构、学校者,应迳予审查并造册送本府办理。

第 四 条 本办法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服务时数达一千五百小时以上,颁授本县志愿服务绩优铜牌奖及得奖证书。

二、服务时数达二千小时以上,颁授本县志愿服务绩优银牌奖及得奖证书。

三、服务时数达二千五百小时以上,颁授本县志愿服务绩优金牌奖及得奖证书。 前项奖励由本府每年以公开仪式办理一次。

第 五 条 本办法同等次奖牌及得奖证书之颁授,以每人一次为限;已获颁较高等次之奖项者,不得再领较低等次之奖项。

第 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