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申请技术服务报酬降低扣缴率,则需符合“技术服务”的定义。例如某些功能由国外母公司统筹处理,再向台湾子公司收取费用,则这些功能未必全部符合“技术服务”的定义。具体来说,一般行政事务之管理不属于技术服务,包括会计系统、管理系统、行销策略、存货业务、法律事务、目标设定、控制程序、资产管理、仓储管理、工程管理、债务信用控制、服务品质控制等等。

(二)国外母公司管理所需,或对台湾子公司有益?

例如国外母公司派遣ERP导入顾问来台,则此ERP导入顾问服务,到底是为了让国外母公司便利管理台湾子公司,或对台湾子公司真正有益呢?又例如母公司提供教育训练服务,如果教育训练的内容是产品等专业方面,有助于提升子公司业绩,则较符合这个法条的精神;相反的,如果教育训练的内容是集团内部管理规则,则较容易被视为母公司管理所需。

例如国外关系企业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却提供技术服务给台湾公司,则真实情况可能是国外关系企业将该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而非亲自执行。此时,开曼关系企业所提供给台湾公司的服务,可能被质疑并非技术服务,而是人力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