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111.12.14 修正之全文 91 条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条第 3、4 款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后二年施行。
病人社区支持服务,应依多元连续服务原则规划办理。
地方主管机关针对病人需求,应自行、委托、补助或奖励机构、法人或团体提供全日型、日间型、居家型、社区型或其他社区支持服务,以建构妥善之社区支持机制。
地方主管机关应提供病人家属心理卫生教育、情绪支持、喘息服务、专线服务及其他支持***。
其他法律对病人社区支持服务有相同或较有利之规定者,应优先适用。
社区支持服务之内容及执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